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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设
来源: 中国文明网      日期: 2018-03-31      作者: 路 弘      点击数: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最基础的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我国传统社会自古就是“礼法社会”,治国理政讲究礼法合一。从西周以礼的名义和形式构建国家制度体系,到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产生所谓“礼法之争”,经过汉代“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再到唐律实现“依经立法”、明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中华民族逐渐形成了以引礼入法、德法合治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治理方式,这也是中华文明延绵五千年而不中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古人在探索礼与法的关系时形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辩证思维,注重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礼仪等手段治理国家,创造的具有东方特点的治国方略,其合理内核对于今天治理国家和社会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全体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根本和法治建设的灵魂。把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律规范、贯穿法治实践,法律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契合全体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才能真正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实现良法善治,才能推动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德治和法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道德和法律协同发力。世界上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调节人们的行为。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将核心价值观建设同整个法治建设紧密配合起来,使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树立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将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彰显社会主流价值,是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要坚持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聚焦道德约束不足、法律规范缺失的重点领域,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孝老爱亲、崇尚节俭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以良法善策导民以善、禁民以非。比如,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出台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规定,弘扬了真善美、打击了假恶丑;《民法总则》专门增加了保护英雄烈士的规定,对恶意丑化亵渎英雄模范的情况形成震慑作用,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尊崇英雄、捍卫主流价值。对于不适应不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订完善。比如,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诈,一些网上直播突破道德底线,不法商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的人欠着农民工的血汗钱自己却享受高消费等。这些现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治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把跑偏的价值观纠过来,把遵循的标尺立起来,使法律更好地彰显道德的力量。

  法治是维护主流价值、醇化道德风尚的重要保障。只有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使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才能更好激浊扬清、扶正祛邪。近年来,针对社会上一些失德失范现象,我们运用法治手段进行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公布“失信者黑名单”,采取限制“老赖”旅游、高消费和乘坐飞机高铁出行等措施,促使近百万“老赖”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实践证明,对那些伤风败俗的丑恶行为、激起公愤的缺德现象,仅靠叩问良心、道德谴责远远不够,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对失德败德者进行惩戒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如果执法司法缺乏公信力,法治的权威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要端稳天平、握正法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用公正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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