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好人”文明实践品牌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明办、实践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进大会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先进人物的模范表率作用,省文明办研究制定了《“甘肃好人”文明实践品牌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指导管理。
甘肃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甘肃好人”文明实践品牌工作室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好人”重要回信精神,充分发挥“甘肃好人”在传播科学理论、弘扬主流价值、拓展文明实践、倡树新风正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建好用好、做优做强“甘肃好人”文明实践品牌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切实把工作室建设成为传播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强阵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大众平台,从而推动实现典型选树与文明实践的互促共进与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室,是由“甘肃好人”担纲负责,以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品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工作阵地。
第二条 建立工作室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搭建实践平台,为“甘肃好人”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提供阵地支撑。
第三条 工作室项目工程由省文明办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按照“谁建设、谁管理”和属地原则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四条 省文明办按年度计划提出工作室建设方案,在经省文明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向各市州下达名额指标,由各市州组织推荐申报。
第五条 推荐申报以个人担纲负责工作室为主要形式,由各市州从本地已命名的“甘肃好人”及“中国好人”荣誉称号获得者中择优推荐产生。
第七条 推荐申报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和推荐申报表,各地对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推荐申报名单一经确定,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省文明办审核批准。
第九条 各地应在省文明办下达工作室建设名额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荐申报工作,如逾期未报,视同放弃。省文明办对空出指标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省文明办应在收到各地推荐申报名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室的资质审核、会议审定、批复下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省文明办下达的建设批复,组织开展本地工作室项目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十二条 工作室主要围绕以下五种类型进行项目建设。确因工作需要,需新增建设类别,由省文明办另行通知。
(一)特色宣讲类。主要形式为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以及其他惠民政策专题宣讲。
(二)技能传授类。主要形式为传授本领域、本学科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本系统、本行业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
(三)服务群众类。主要形式为开展以惠民为民、便民利民为重点的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
(四)爱心公益类。主要形式为依法依规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和爱心慈善活动。
(五)移风易俗类。主要形式为开展以弘扬主流价值、抵制陈规陋习、倡树文明新风等为重点的文明实践主题活动。
第十三条 各地应为工作室协调解决必要的工作场地。工作室的设置以就近就便为原则,可设在现有的文明实践各类阵地,也可设在工作室负责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
第十四条 工作室应在本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工作室的工作规划、活动安排、服务清单及人员配置,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公示,方便服务对象了解查询。
第十五条 工作室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类型,对应配置开展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和辅助器材。
第十六条 各地应在本地工作室项目建设完成后,向省文明办提出验收申请。省文明办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或委托各地自行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经省级新闻媒体公示、省文明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统一由省文明办命名挂牌。
第四章 日常运行
第十七条 工作室应经常性开展特色宣讲、技能传授、服务群众、爱心公益、移风易俗等各类文明实践活动,孵化培育特色品牌,切实提升工作室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工作室在深化拓展文明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扩大文明实践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工作室应坚持常态长效、善作善成的品质理念,以团队化的形式,吸收各类先进模范和专业力量参与开展活动。工作室开展活动次数原则上每月应不少于3次;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活动频次。
第十九条 工作室应积极参加属地组织开展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文明风尚行动等。
第二十条 各地应对工作室的日常运行和活动开展给予必要支持,并为工作室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命名挂牌的工作室,省文明办将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补助和运转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室的人员培训、活动开展以及宣传展示。各地文明办、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实践办)也要给予工作室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切实加强对工作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把工作室的管理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阵地建设评估范围,主要考核阵地建设、人员配备、活动开展、机制成效等重点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及时总结工作室的建设进展及发展成效,组织开展对工作室作用发挥及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集中展示。
第二十四条 工作室负责人身故或因意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的,由市州文明办、实践办向省文明办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经省文明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下达相关批复。
第二十五条 工作室如发生如下情形,将取消建设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申报推荐材料涉嫌造假,骗取建设资格的;
(二)无故长期不开展活动,严重影响其作用发挥的;
(三)利用工作室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工作室负责人发生《“甘肃好人”管理办法》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
(五)有其它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情形的;
(六)工作严重滑坡,被责令要求退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属地各级工作室,也可依据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