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 读:
本条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处罚规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解 读:
本条是转致条款。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优先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没有规定而我市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适用我市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 读:
本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日期。